《中華讀書報》刊發我院2021級博士生侯冠宇研究論文

2022-08-17  Clicks:

2022年8月10日,由新聞出版署、光明日報社和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主辦的《中華讀書報》刊發我院2021級政治經濟學專業博士研究生侯冠宇的研究論文《朝貢?還是貿易?——中暹關系的多重面向》。全文如下:

有關朝貢貿易與朝貢制度的研究備受學界關注。朝貢制度長期以來被理解為朝貢方與受貢方之間的冊封關系。若從廣泛的意義來理解,朝貢制度體現了一種維護中原王朝中心地位的國際關系網絡。濱下武志認為,這一制度是國内統治秩序的擴展,是一個連結中心與邊緣的有機的關系網絡。廣泛而言,朝貢體系亦構建了一個龐大的區域經濟圈。近年來,大量民間文獻與國外史料被發現、解讀,部分研究着力打破以往研究朝貢秩序時以中國為基本立場的局限,多角度考察這一國際秩序下各國之間的互動與調适。

吳漢泉《朝貢與利潤:1652-1853年的中暹貿易》一書,考察了17-19世紀暹羅與中國在朝貢關系下對帆船貿易的互動與調适,并分析了中國對暹羅海外貿易與暹羅國内經濟體制構建的重要作用。作者認為,朝貢關系與貿易關系基本互補,“儒家化的清廷允準‘蠻夷’之國沐浴華夏璀璨的物質文明之光,而暹羅的潛意識認定,與天朝的交往具有明顯的商業特性,兩者不謀而合”。

全書分為十一個章節:(一)中暹貿易的國際背景;(二)暹羅的貿易結構;(三)中國對貿易的限制;(四)中暹日三角貿易;(五)第二次海禁的廢除與大米貿易的作用;(六)18世紀和19世紀初中國東南的貿易組織;(七)阿瑜陀耶王朝晚期至曼谷王朝初期的中暹朝貢貿易;(八)18、19世紀暹羅經濟生活中的華人;(九)拉瑪二世、三世時期中暹帆船貿易的繁榮;(十)拉瑪三世時期的華人移民及其經濟影響;(十一)中暹帆船貿易日益衰落的宿命。吳漢泉從貿易背景、貿易結構、中暹日三角貿易、貿易組織、華人雇傭及其經濟影響等方面展開論述。他将1652年那萊王首次進貢清廷視為中暹兩國貿易的開端,将1853年拉瑪四世停止入貢視為兩國貿易衰落的标志性事件,并将兩個世紀的貿易關系劃分為起步(1652~1717)、發展(1717~1767)、繁榮(1767~1834)和衰落(1834~1853)四個階段。

國際貿易如何與朝貢制度相融合? 暹廷将朝貢作為手段,定期開展有限交易,獲得清廷的許可。在這種似是而非的限制下,控制對外貿易的暹廷積極互動調适,在制度允許的範圍内最大限度地擴大貿易規模。吳漢泉指出,無論如何一分為二地分析,暹羅與中國的朝貢關系在整個存續時期是令人滿意的。雙方的交往表明,在諸多局限中,中國制度具有很強的靈活性。暹羅在推動朝貢貿易發展的過程中,促進了私人貿易的發展。防範海盜劫掠和暗中勾結各方勢力,是清廷實施海禁的主要原因。言語與行動、政策與施行之間存在明顯的差異,是中國官方對外貿易和海禁的基本面。帆船貿易本質上可以為清廷帶來實際利益,但滿人統治者所繼承的儒家抑商的基本信條與傳統定位,阻礙了其對中國海外貿易的充分且詳盡的認知。清廷可能從未真正推行嚴格的帆船貿易禁令,但轉而采取的是一種自相矛盾、模棱兩可的立場。

發轫時期(1652~1720)的中暹貿易具有兩種形式。暹羅方面主要是朝貢貿易;中國方面則是由尚氏家族(尚可喜、尚之信父子)下屬的廣東官府保護的私商把持。康熙帝即位後,暹羅貢船的數量修訂為每次三艘(分别為正貢船、副貢船、護貢船)。暹羅那萊王總是能夠靈活運用制度規定,利用朝貢機制内隐含的各種優惠條件,利益最大化地挖掘朝貢使團的商業經濟潛力。除三艘“定期”正貢船外,他還派出許多其他船隻千方百計地加入朝貢活動,如補貢船、接貢船、探貢船,不一而足。有趣且值得注意的是,暹羅貢船駛往中國時,通常運載兩類貨物,其中一類用以呈進給中國朝廷,即正式貢物,另一類在廣州出售,稱之為“壓艙貨物”。暹羅使團返航時,船隻可能因載重不足,在海上有傾覆之虞,所以他們有理由要求裝運一批用于貢船“壓艙”的中國貨。值得注意的是,“壓艙貨物”表面上是為了穩定船身,實際上卻一直是商業貿易貨物的主體所在。因其具有免稅資格,可以納入大部分商業體系。呈進給中國朝廷的貢物和在中國出售的貨物,通常取自當時大城的王庫,而這些物品又是從暹羅北大年、宋卡等采購中心收集而來。可見,朝貢制度與王室貿易壟斷互為補充、相輔相成。


朝貢體系雖有限制,但在暹羅看來,它已經變得足夠靈活,能夠适應本國制度的需要。暹羅王室也獲準在固定貢期外做生意。從1810年開始,暹羅前往中國的私人帆船貿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而暹羅一直派遣正式使團,并對其予以鼓勵與支持。在互動與調适的過程中,得到了中國東南地方官員某種程度的“幫助”。後者以尋租的方式在中暹私人貿易中獲得重要地位。在朝貢管理體制下,私人貿易本質上是在暹廷掌控與庇護之下。換言之,對暹羅而言,私人貿易在朝貢貿易的保護性架構中進行。官商經營暹王貿易的同時也開展自己的貿易。吳漢泉在分析官府為内地商人所定議叙之例的作用時指出,要留意内地商人與暹羅商人經營大米貿易的基本差異。這種差異來自清廷的政策規定。清廷給予中國東南的暹米進口商許多優惠政策,名義上是“懷柔遠人、綏服藩屬”之舉。内地華商投資大米進口,本質上也對福建、廣東的饑荒赈濟有所貢獻,而清廷亦表明若幹鼓勵其商業活動的意向,但内地商人從未能無拘無束地發展大米貿易。

吳漢泉認為,地理、政治以及雇傭華人等因素,進一步推動了中暹貿易管理特征的形成與發展。暹羅距中國東南、南洋群島市場較近,足以發揮中轉港的作用,且擁有着得天獨厚的自然資源,适宜帆船貿易。在政治上,暹羅大部分時期都是強大、統一的國家,且習慣雇傭華商與穆斯林商人展開貿易活動。17世紀,華人與暹羅統治階級(貴族、官僚、廷臣)之間相互依存。華人受到暹廷的青睐,大量華人及其後代不斷同化于暹羅社會之中。他們的同化程度越深,就越遊離于帆船貿易相關的活動之外。在華人的後代中,認同暹羅文化者,常常在正式的官僚機構中謀得一職;中華文化的認同者則傾向于從事貿易活動。中暹帆船貿易的進程與兩國朝貢關系的發展并行不悖。在兩個世紀中,朝貢與貿易相輔相成,而中暹帆船貿易的命運起落無常,塑造了暹羅的經濟結構。在這一發展進程中,暹羅華商繼續積極投身經濟領域。華人機敏聰慧、精明能幹且能夠迅速适應變化的形勢,這種積極互動與不斷調适的特質,是其賴以生存的奧秘所在。


餘論

綜而觀之,中暹兩國“互動與調适”的背後涉及制度、組織、人員、經濟、文化等諸多方面的耦合因素。從另一角度看,朝貢制度的價值與其治理實踐在實際運作中往往會産生脫嵌。由于治理是制度價值在實踐向度的延伸,但治理活動的結果往往會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因此不能盲目地将治理結果的不合理歸因為制度價值的不正當。傳統時期的國家财政、對外貿易、管理體制、國家治理等問題,蘊含了特定時空下個人與集體、中央與地方、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系與張力,以及信息網絡與信息場域的諸多内容。中暹貿易制度的變遷是多方利益主體同頻共振所帶來的結果。我們要看到正式制度的意義,也要看到非正式制度的重要性,更要看到“人”在曆史中鮮活的身影。(作者單位:伟德客户端)


【原文鍊接】https://epaper.gmw.cn/zhdsb/html/2022-08/10/nw.D110000zhdsb_20220810_3-10.htm?div=-1

 

(供稿:伟德客户端2021級博士生 侯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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