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數字貨币作為金融科技創新,為金融領域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2009年成立的G20金融穩定委員會(FSB,2018)報告認為,加密數字貨币底層的分布式賬本技術可能在未來大有益處,在證券結算、資産登記、交易報告和普惠金融等方面有廣泛應用。現有的金融市場采用基于分布式賬本的區塊鍊技術加強投資者的保護,提高了風險管理的效率,區塊鍊技術在金融服務業的應用有可能改變金融服務業的結構和整個金融行業未來的發展方向。與傳統的金融産品不同,加密數字貨币的出現帶來了新的挑戰和風險。FSB在肯定了加密數字貨币的潛在價值的同時,也指出了應警惕加密數字資産所帶來的相關潛在金融穩定風險。
首先,加密數字貨币在全球的流動會對金融穩定帶來一定的影響,包括對金融機構直接或間接參與引緻的風險暴露、金融監管機構作為不當或不作為的剩餘影響、加密數字貨币在支付和本币結算中應用帶來的操作風險、數字資産市值極具變動性帶來的财富效應風險可能被放大。
其次,數字貨币為消費者保護帶來了巨大風險。例如,2014年黑客從最負盛名的比特币交易所MT.Gox竊取了價值4億美元的比特币,Mt.Gox也因此而倒閉。
第三,加密數字貨币的“非中心化”帶來了監管的困難。在國際範圍内,區塊鍊所帶來的金融領域的挑戰是全球化資産流動和單一的主權國家各自監管之間存在矛盾。常規的證券交易及股票都必須在特定機構交易,是中心化的。基于區塊鍊技術的加密數字貨币交易則可以突破此種中心化機構既有障礙。然而,單一國家的法律監管不同,因此帶來加密數字貨币全球化的流動和交易的巨大挑戰。
第四,加密數字貨币為打擊犯罪帶來了新的挑戰。區塊鍊所具有的匿名性,帶來了難以确定法律責任主體的問題,進而易于被用于恐怖融資和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投資者保護更加困難。由于比特币在誕生之後價格從最初的近乎0增加到最高的2萬美元,上漲幅度驚人,引發了普羅大衆對幾乎所有虛拟數字貨币的追捧,諸多沒有任何價值的“空氣币”大行其道,讓投資者血本無歸,投資者保護更問題極其突出。
也正是基于加密數字貨币的這些風險因素,早在2013年12月,我國就由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了《關于防範比特币風險的通知》,在将數字貨币認定為“特定的虛拟商品”的同時,禁止金融機構從事數字貨币業務。此後,中國人民銀行多次重申數字貨币是一種特定的虛拟商品,不具有與貨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并禁止相關機構開展與數字貨币相關的業務活動。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的《關于防範代币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了國内風起雲湧的首次代币發行(ICO),認定ICO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2018年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發布的《關于開展為非法虛拟貨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務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加大了打擊的力度。表面上看,我國雖然采取的是一種嚴厲禁止的态度,但實際上是一種消極回避的監管态度。在一味地采取“堵”而非“疏”的态度之下,其效果并不理想。例如,在需求不減的情況之下,諸多平台依然可在辦公場地不變的情形之下,通過海外注冊的方式來繼續向國内用戶提供相關業務,使得與數字貨币相關的金融活動處于監管真空之下,最終可能使得金融消費者蒙受損失。
目前我國對于數字貨币存在法律定位模糊的情形。央行的通知将數字貨币簡單定義為特定虛拟商品,這一法律屬性定位不明确,帶來了消費者保護和犯罪認定的困難。例如在“高某與劉某不當得利糾紛案”中,原告高某因為操作失誤,将自己賬号的31.659個比特币彙至被告劉某賬戶。後原告就該比特币的返還與被告短信、電話協商,被告總是推诿,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無奈起訴,要求被告返還31.659比特币(時值約70000元)。然而,法院卻認為,比特币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貨币,屬網絡虛拟貨币的一種。根據《關于防範比特币風險的通知》中的規定:比特币不是貨币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币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币。從性質上看,比特币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拟商品,不具有與貨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币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普通民衆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因此,比特币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對于比特币這種不合法的物,其交易亦不受法律保護,原告通過比特币交易平台誤将自己的比特币彙入給被告賬戶,但該種交易行為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其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屬風險自擔。最終判決原告敗訴。
數字貨币的法律定位模糊導緻了量刑定罪的問題。在“陳甲盜竊案”中,被告人陳甲通過網絡登陸被害人汪某甲火币網賬戶,修改汪某甲在該網站注冊登記的聯系電話、地址、綁定賬戶等信息後,賣出汪某甲賬戶内1.514個比特币,銷售得款人民币6583.35元。次日,被告人陳甲将銷售款中的人民币6500元提現,扣除網站手續費人民币32.5元,将剩餘錢款人民币6467.5元轉賬至其本人建設銀行卡内。法院認為,被告人陳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被害人網上錢款人民币6500元,數額較大。最終法院認定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但是,相似的案例另外的法院卻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進行定罪。
從上述三個案例可以看到,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還沒有将虛拟貨币的比特币進行明确的法律定性,造成在司法實踐中的混亂。随着加密數字貨币越來越走進普通人的生活,勢必需要更明确的法律定性。